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成都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会展之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议、展览、节庆和其他会展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一定区域、空间、期限内,有计划有组织地按照特定主题,为参与者提供贸易合作、商务洽谈、交流互动、营销展示、知识传播、现场体验等合法合规的集体性活动。
第四条(总体原则)
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主体、政府引导、会产一体、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市场化方向,构建高质量发展的会展产业生态体系,提升城市能级。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会展业发展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发展、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交通运输、商务、投促、文广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组织)
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开展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行业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八条(激励措施)
对在促进会展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
第九条(规划编制)
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会展业发展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会展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促进会展业与城市建设、文化旅游、科技教育、商贸金融、交通物流等规划有机结合。
住建、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经信等部门应当支持会展基础设施及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产业生态)
本市支持土地、人才、资金、技术、政策及相关产业要素资源向会展产业聚集,培育名展、名馆、名企、名业,构建具有头部企业、总部经济集成带动作用,产业链条完整,基础设施、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配套完善的会展经济产业生态体系。
第十一条(会产融合)
产业功能区应当创新会展与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举办与主导产业高度契合,标识度、显示度鲜明的品牌会展活动,提高功能区产业能级和集聚度,促进会展与产业一体化发展,形成会展与功能区利益共同体。
第十二条(服务模式创新)
本市支持鼓励会展服务模式创新,推动会展业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创建线上线下双线会展融合发展模式,拓展城市绿道、公园等会展展示新空间。建立会展新经济孵化器、加速器,培育会展经济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三条(标准构建)
本市支持鼓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际会展行业标准认证,推行会展行业标准化运作,推动会展管理、服务等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建立。
第十四条(绿色会展)
本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会展生态体系。以绿色科技为动力,支持绿色场馆建设,发展会展业绿色制造、绿色采购、绿色搭建与绿色服务。鼓励企业使用低碳、环保、节能及可循环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推动绿色会展相关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国际化)
会展、外事、投促、文广旅等部门应当支持引进和申办国际知名会展活动,推动全球会展产业要素在本市域内聚集。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机构、举办会展活动、开展项目合作、参与场馆运营,并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建立海外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境外投资办展、加入国际会展行业组织。
第十六条(区域合作)
支持本市举办单位在成渝双城经济圈和成德眉资等区域举办系列会展活动,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动会展业区域联动。
鼓励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在成渝双城经济圈和成德眉资等区域建立会展业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建设区域特色展览展示平台,举办区域联动主题会展活动。
第十七条(企业培育)
支持鼓励本市会展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联营等形式组建具有国际和区域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企业集团。通过信用担保、平台孵化、资源整合等形式推动中小会展企业特色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发展。鼓励扶持本市会展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第十八条(品牌培育)
支持鼓励本市会展业品牌培育和保护,加强文化特色品牌展会的宣传与推广,提升城市影响力和知名度。
支持鼓励会展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方式,保护和开发利用品牌会展名称、标志、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人才培养)
支持引进具有全球视野和国际经营水平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并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本市高校引入国内外会展高等教育资源,优化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
支持本市高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教育、科研和培训基地,推进产学研协同合作。
第二十条(资金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金融机构拓宽信贷体系和优化服务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本市会展产业,为会展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展会备案)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三十日内将相关信息向会展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会展业主管部门申请宣传推介、信息咨询、政务协助、通关便利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
会展、公安、城管、交通运输、投促、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合作,优化会展政务服务流程。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可以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安全、消防、户外广告等与举办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务。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事务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按职责保障会展活动举办。
第二十三条(展会便利化)
本市在出入境、展品物流、安全生产、交通组织、市场监管、医疗卫生、氛围营造、能源保障、志愿服务等方面提供展会便利化服务。
优化会展活动展品的通关手续和监管流程,按照规定延长相关展品暂时进境期限;会展活动结束后,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暂时进境展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并准予核销结案。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引导相关主体通过调解、仲裁等途径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依法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投诉)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接待点。必要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应举办单位要求派员指导。
第二十六条(广告信息)
会展活动的广告和宣传信息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法、真实、客观、准确。举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招展信息,并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安全责任)
会展活动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对布展、撤展、用火、用电、用气、机械、展品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责任,配合做好安保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会展活动安全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活动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与应对机制。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公安、城管、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现场联合检查,督导举办单位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第二十九条(统计分析)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会展业主管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体系,规范统计范围、口径、标准,建立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本市会展业发展的评估分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骗取专项资金)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会展业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记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布虚假信息)
违反本条例二十六条规定,违规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招展信息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会展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兜底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在会展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